重庆微企申请条件(重庆低保申请条件2021)

为助力微、小、中型企业发展重庆微企申请条件,重庆市科委、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等部委重庆微企申请条件,针对相关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与补助重庆微企申请条件,本月为企业带来了租金及成长补贴重庆微企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企业可以直接申请。

重逢智数孵化器位于渝北区两港大道188号5幢1单元4楼,轻轨10号线长河站旁,总面积2500余㎡,企业入驻即可享受20元/㎡/月起的补贴后租金。

出租面积:109㎡-640㎡

租金价格:享有租金补贴,补贴完后的租金20元/㎡/月起

物业:5元/㎡

所在楼宇情况:总楼层6楼,所在楼层4楼

内部情况:空高3.6米

停车场:负一楼一层,总停车位2500+

基础配套:食堂、篮球场、羽毛球场、服务大厅、公寓

4楼配套:200㎡阳台吸烟区、洽谈室,150㎡公共会议室(可变空间),5幢200㎡+会议室

交通情况:项目地位于轻轨10号线长河站旁,轨道交通:沙坪坝可乘坐环线至南广场站后换乘10号线至长河站下(总耗时50分钟不到)重庆微企申请条件;观音桥可乘坐3号线至南广场站后换乘10号线至长河站下(总耗时35分钟);驾车:南坪至项目30分钟左右;观音桥至项目25分钟左右;大坪至项目40分钟左右;沙坪坝至项目40分钟左右;北碚至项目35分钟左右;解放碑至项目30分钟左右;杨家坪至项目40分钟左右;重庆北火车站、机场T2、T3、寸滩港至项目20分钟左右。

如何零租金:补贴,先缴后补(先缴纳租金,补贴下来后直接到企业账户)符合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

现有园区业态(公司入驻):数字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直播公司、电竞公司等)、文创(设计公司、影视创作及后期公司等)、科技(无人机研发公司、征信大数据公司、互联网公司等)、金融(创投公司、产业基金等)。

服务:项目申报、行政服务、人力资源、银行贷款、股权融资、业务资源、政府协调对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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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申请成长微企发展奖励,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条件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2.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

3.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经济信息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4.上年度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

5.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6.从业人数3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7.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均达到小型企业标准。

奖励标准

市级财政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800户。(原则: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请书》;

2.《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

3.向税务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能证明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5.能证明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6.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中任意一种;

7.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8.与填报内容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知识产权、投融资、奖励表彰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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