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平台发展壮大天津出租车出售转让,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了一定竞争。荣发(化名)是一名天津市的出租车司机天津出租车出售转让,他以网约车企业红杉公司(化名)增加市场竞争天津出租车出售转让,导致出租车司机超负荷工作为由,在天津将红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红杉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费180万元。此后,荣发又以相同理由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荣发构成重复起诉,且其与红杉公司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
荣发认为,以红杉公司为代表的网约车公司,利用网约车平台大量招募车辆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并进行补贴,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出租车司机超负荷工作,红杉公司的经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4月,荣发在天津将红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费180 万元。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后荣发提起上诉与申请再审均被驳回。荣发于2017年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判令红杉公司赔偿出租车转让损失费80万元和身体、精神伤害补偿100 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荣发曾以相同事由向天津市的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起诉要求红杉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案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以荣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先后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此次荣发仍以红杉公司为被告,以相同事由诉至海淀法院,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复起诉。法院最终对荣发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荣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1.荣发向海淀法院起诉的行为如何认定天津出租车出售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天津出租车出售转让:“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荣发仍以红杉公司为被告,以相同事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起诉。
2.红杉公司是否侵害了荣发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系因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而引发,这一矛盾实质上是新兴网约车行业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之间竞争的产物,本质上是新旧两种经营模式的竞争,这种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是两个行业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并不直接导致一个行业的经营者与另一个行业的从业者之间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红杉公司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指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新兴的行业或经营模式,行业间的竞争与经营者个体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业间的竞争关系或运行模式亦不属于法律应规制的范围。如果认为对方的具体经营行为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则亦应由经营者针对该具体经营行为提起相应的诉讼,而非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被告也不应是另一个行业里的某个代表性的经营者。
因此,网约车行业的兴起属于市场经济竞争的结果,红杉公司作为网约车行业的代表企业,和荣发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亦未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红杉公司并未侵害荣发的合法权益。
来源: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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