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尚城在哪(大连金州碧海尚城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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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图由受访者提供

在苦苦等待十个月后碧海尚城在哪,81岁高龄的冯克玉老人终于为女儿等来了“说法”。

2020年9月26日中午碧海尚城在哪,冯克玉的女儿冯新丽回到她居住的金州区碧海尚城小区碧海尚城在哪,从菜鸟驿站里取出自己的快递,在回家路上穿过小区花坛小道。这里拦着一道警戒带,有吊装工人正在向这栋20多层高的居民楼吊装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冯新丽弯腰钻过警戒带,就在她快步走向单元门时,装着6包沙子水泥的吊装铁笼轰然坠下,正好砸中47岁的她。经抢救无效,冯新丽身亡。

事故发生后,冯克玉等家属一直心存疑问碧海尚城在哪:吊装铁笼因何突然从高空坠地碧海尚城在哪?肇事的吊装公司究竟有无资质,是谁容许他们在小区内从事吊装服务?近日,金州区法院对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肇事吊装负责人姜某被判刑3年。萦绕家属们心中的诸多疑问,也终于有了答案。

吊装铁笼从天而降致女子死亡

事发前,冯新丽一家三口搬进位于金州区中心的碧海尚城小区2号楼不久。夫妻俩本来都在数十公里外的登沙河一所中学当老师,为了在金州市区上高三的儿子周末回家方便,两口子才买下这处新房。

出事的这栋楼高近30层。家属事发后赶到现场拍摄的一张照片显示:一楼是一家干洗店,店门口放置着社区饮水机。出事后,店门前一块20多平方米的空地被拉上了警戒线,一个长约1米5,宽约半米的铁笼子,砸在地面上。旁边散落着工人扔下的手套和杂乱的吊装钢丝绳。

这里是冯新丽出事的地方。冯新丽的丈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楼的这家小店还兼营快递收发业务。出事那天是2020年9月26日,周六,妻子从登沙河回到新房取快递。那是为新居买的装饰品。 金州区法院的(2021)辽0213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事发的全过程——当日早上,吊装负责人姜某带领于某等工人到碧海尚城小区2号楼2单元进行吊装。姜某在楼下开吊装机器,吊装区域地面设置警戒带,姜某还安排于某在边上负责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当日11时10分许,姜某在吊装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安排于某去买午餐,致使吊装区域地面周边无人值守。11时50分许,姜某操作吊装机器往楼上运输沙子时,冯新丽从菜鸟驿站取出快递经过吊装区域小区花坛小道。

法院判决书显示:此时姜某曾喊话予以制止,冯新丽未听劝阻,抱着快递从警戒带下钻入作业区。与此同时,楼顶固定吊装滑轮的钢丝绳断裂致使装有沙子的吊筐坠下砸中冯新丽,导致冯新丽死亡。

经鉴定,冯新丽头部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胸多发肋骨骨折,右肺破裂,主动脉破裂,肝脏碎裂,脾脏破裂,第2腰椎骨折,右肱骨、双股骨闭合性骨折及肢体损伤,属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81岁的冯克玉说,事后家属们曾经到事发现场走访。有目击者说,吊装铁笼里当时装了6袋水泥和沙子。“我女儿其实在铁笼坠下时已经听到了异响,但是距离太近了,她来不及躲,只挪开了半步……”

对于这个本来幸福美满的小家庭而言,天塌了。

肇事元凶:一根旧货市场买来的钢丝绳

肇事的吊装负责人姜某1971年出生。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他已经在碧海尚城小区内从事吊装工作多年。出事这天,他是受雇于2号楼2单元一名高层业主,吊装装修材料的。但冯克玉等家属说,姜某究竟有没有正规的吊装资质,是谁允许姜某在小区内承揽吊装工程,都存有疑问。

家属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粗大的吊装钢丝绳,本应承载至少数百公斤的重量,为何会在冯新丽走到楼下时突然断裂?吊装单位进行过安全检验吗?

悲剧发生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2020年9月27日,姜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5月27日,金州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公诉姜某。家属们的疑问,终于等来了答案。

原来,姜某经过碧海尚城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在小区内从事吊装工作多年。他每年向物业公司交纳吊装费5000元。出事之前,经过物业公司介绍,小区2号楼29楼业主朱某找到姜某进行吊装,并商定吊装费1.8万元。

“这就是说,物业公司‘引进’了姜某并从中获利,还是事故工程的推荐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冯新丽的丈夫说。同时,姜某在庭审期间也承认并无吊装相关的法律资质。

尤其令家属无法接受的是:造成悲剧的元凶——那根在关键时刻断裂的吊装钢丝绳,竟然是姜某2019年从旧物市场购买的,钢丝绳型号未知,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未知。在吊装工作开始前,姜某甚至没有检查钢丝绳。

吊装负责人获刑3年 家属还将索赔

“我们认为,在这起悲剧中,无论是吊装负责人,还是物业公司,甚至于29楼这名雇请问题吊装的业主,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接受记者采访时,冯克玉表示。于是,家属在庭审期间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姜某、物业公司以及29楼业主朱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4万余元。

金州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姜某从事的高空吊装作业危险系数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姜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吊装设备出现问题、吊筐坠落,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冯新丽对吊装现场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并应予以合理规避,但其不听劝阻进入作业区域,其本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姜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和业主朱某,法院认为,物业收取姜某吊装费,同意姜某在小区内从事吊装工作,其应对姜某的吊装行为予以监督、管理,但物业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姜某的吊装行为造成的,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仅履行维护秩序职责。朱某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只联系姜某从事吊装工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姜某承担70%的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由被害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姜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家属34034.32元。物业公司赔偿家属9724.09元。

记者了解到,家属表示还将对各责任方继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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