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市民致信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个体工商户社保补缴政策,询问关于社保一次性交清的问题。
市民反映该母亲马上50岁了,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在永川某工厂上班,但是职工养老保险公司只缴纳了5年,咨询剩下的10年,个人补缴的话,可以一次性缴纳清吗?如果不可以,是不是要交到60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呢?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做出了以下回复。
您好重庆个体工商户社保补缴政策!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 渝社险发〔2013〕107号规定,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以补缴时间具体如下重庆个体工商户社保补缴政策:
1. 失业职工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个体工商户雇主
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4.个体工商户雇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 有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从有缴费年限的次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根据《重庆市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规定重庆个体工商户社保补缴政策: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具体请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详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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