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试 行)
(征求意见稿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盐城个体营业执照网上申请,参照《盐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盐城个体营业执照网上申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坚持按户口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原则认定适龄儿童少年所在施教区。若人户分离,以实际常住地为准。对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家庭户籍、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不相符的,逐一核实、妥善处理。
二、认定内容
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是指学校对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
(一)入学条件
1.年龄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
2.户籍和房产条件
符合年龄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相应施教区内生源。
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户籍与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的住宅一致的。
⑵县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实际居住且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
⑶在施教区范围内有特殊住房(指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单位分配住房等未取得产权证的居住用房)实际居住且与户籍一致。
(二)认定办法
施教区生源由招生学校组织逐一核查认定,认定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人仅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报名当年8月31日。
1.户籍认定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提供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用于认定学生年龄及与法定监护人关系等。
2.房产认定
⑴用于生源认定的房产必须是住宅性质。房产住宅性质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单一性质的居住用房或住宅,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房。非住宅用房(如盐城个体营业执照网上申请: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阁楼、单身公寓等)和租住房等均不作为施教区内生源认定依据。
⑵在施教区范围内未交付的住宅性质的期房,原则上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报名次年12月底前交付的期房,需提供新生监护人的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和户口簿等可申请照顾入学。
⑶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且户籍(共在一个户口簿上)与房产地址一致,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所在地认定施教区。
⑷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但已实际入住的,可出具正式购房合同、全额缴款发票、契税发票以及水电费发票(卡)等,可按住房所在地认定施教区。
⑸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住宅小区实际居住较长时间,但因开发商等多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按住房所在地认定施教区。
⑹根据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但在城区异地尚无固定住址的,或者虽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房屋为期房的,征收(拆迁)过渡期间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被征收(拆迁)人已有安置房居住或在市区异地购房并已入住的,应当在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新住址施教区内的学校不得拒收。对被征收(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凭房屋征收(拆迁)证明材料经原住址施教区学校核实,可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
⑺特殊住房(指自建房、老古居住房、单位分配公房、军产房、集资房等)的实际住址与户籍一致,确非居住人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经规定程序严格核实后可按现居住房所在地施教区入学。
①古居户自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凭《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当地居委会证明(统一规定格式)等可申请入学;通过买卖取得的自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完税(契税)发票、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进行认定。
②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长期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由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的,其住户可提供单位证明及正常居住(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提请认定。
⑻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4月30日会议提出的“房住不炒”“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等精神要求,我县从2022年秋学期招生开始执行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房产学位年限制度。2021年8月31日后购买的居住用房屋实行“学位年限制政策”(含特殊住房),即同一套住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不可重复申请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即使将房屋产权变更,变更后取得的房屋产权,未满相应年限的也不能作为新房主子女入学条件。购买二手房时,要到县行政审批局和房产所在施教区学校咨询,学位认定时间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政策性安置
1.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政策类子女,到相应主管部门登记审核,再携带相关佐证材料到教育局登记复核,县纪委(监委)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后安排入学。
2.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名校引进人才、招商引资子女在滨海县城区范围内就读的,可照顾入学。具体实施办法见《滨海县引进名校优生申请子女照顾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和滨海县来滨投资客商子女照顾入学相关办法实施。
3.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外来务工、进城打工、自主创业等不符合城区施教区录取条件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等),向县教育局书面提出就读申请,由县教育局根据县城公办学校的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全部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或康复后复学,严格做到“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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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盐城个体营业执照网上申请:李文瑜 初审盐城个体营业执照网上申请:王卫国
复审:许学军
终审:吕盐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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