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的文字、图案商标等相比音乐发行公司注册条件,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音乐发行公司注册条件,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动态性。商标法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如若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声音商标需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声音商标获准注册也必须具备显著性。而一些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如儿童的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的商标上、犬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料商标上等因明显缺乏显著性而无法获准注册。
2014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交了旗下社交软件QQ的新消息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上。原商标局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以该声音商标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随后,腾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除应遵循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和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因腾讯为QQ软件所提交注册申请的声音商标中包含六声“嘀”音的每个“嘀”声音调较高,同时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常见,又因为QQ软件在使用之初即对软件使用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冲击,使其易被相关公众感知、记忆。据此,法院认定该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
声音商标需避免禁用情形
注册声音商标时,应避免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声音商标的要素也应与传统性商标禁用情形一致,如不能同国家名称、特定地点等名称相同。201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例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除此之外,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小喇叭”节目的“小朋友们,小喇叭开始广播了音乐发行公司注册条件!”开场白亦获准注册声音商标。这些声音商标获准注册是因为通过长期使用,其特点已根植于广大听众的记忆中,便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声音商标需通过近似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音乐发行公司注册条件;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音乐发行公司注册条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件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将会被判定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注册的声音商标也将越来越多,未来声音商标将与传统商标共同成为企业形象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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