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

IT大王 5 月 27 日消息 我国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对北京市十荟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就在价钱个人行为案做出行政许可决策,合拼处罚 150 万余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

IT大王获知,2021 年 5 月 27 日,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对北京市十荟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就在价钱个人行为案做出行政许可决策,现将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给予公示。

下列为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

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

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

国市监处〔2021〕38 号

被告方:北京市十荟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主体证件名字: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发展信用代码:91110105MA01EDM34J

依据有关案件线索,本行政机关依规对被告方因涉嫌不就在价钱个人行为立案查处。实地调查中,依规读取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并制做讯问笔录。

经查明,2021 年 3 月 10 日至今,被告方根据“十荟团”服务平台在其“江苏城市圈”(江苏临沂市、宿迁市以外的大城市,下称江苏省地区)销售产品时,存有下列个人行为:

一、以挤兑竞争者为目地,小于成本费销售产品的个人行为

被告方采用击杀等补助方式,以小于成本费的价钱销售产品。实际个人行为举例说明以下:

1. 2021 年 3 月 11 日市场销售“库尔勒小香梨 约 250g”,拿货成本费为 3.89 元,补助后市场价格为 0.99 元。

2. 2021 年 3 月 22 日市场销售“盈丰红萝卜 400g±20g”,拿货成本费为 1.9 元,补助后市场价格为 0.59 元。

3. 2021 年 4 月 7 日市场销售“蓝天白云三晶加碘特制食盐 500g”,拿货成本费为 0.57 元,补助后市场价格为 0.1 元。

4. 2021 年 4 月 19 日市场销售“金标桂圆 220g±40g”,拿货成本费为 4 元,补助后市场价格为 3.1 元。

依据获取的被告方销售数据,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28 日,被告方市场销售蔬菜水果、新鲜水果总计补助 ** 万余元,导致很多产品具体市场价格小于成本费。

二、运用虚报的或是让人误会的价钱方式,哄骗顾客或是别的经营人与其说开展买卖的个人行为

1. 2021 年 4 月 29 日进行美丽雅知名品牌盛典主题活动,参与“低至 2 元起”主题活动的 12 款产品中,最少价钱为 2.12 元;参与“整场 2 折回”主题活动的产品中,均以高过 2 折的价钱市场销售。

2. 2021 年 4 月 29 日市场销售“52 度五粮液 500毫升”,标识“售价¥2999 秒砍价¥1199”。核查,该产品售价为 1199 元。

3. 2021 年 4 月 29 日击杀市场销售“黑芝麻糊 65g”,标识“¥1.45,狂降 3.05 元”。核查,该产品售价为 1.36 元。

4. 2021 年 4 月 29 日击杀市场销售“雨润美味可口盐方 220g”,标识“¥3.78 元,狂降 3.12 元”。核查,该产品售价为 4.2 元。

5. 被告方广泛选用画线价方式开展价钱较为。比如,2021 年 4 月 29 日市场销售“白玉石黄瓜”,定价 4.99 元,画线价 8.88 元;市场销售“阿胶固元糕 500g / 盒”,定价 69.9 元,画线价 299 元等。核查,被告方选用画线价方式开展价钱较为,未精确标出画线价钱的含意。

之上实例的客观事实,有产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书、补助状况、有关财务报表、交易明细、讯问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2021 年 5 月 26 日,本行政机关向被告方送到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之了拟做出行政许可的客观事实、原因、根据、惩罚內容,及其依规具有阐述、申诉书和规定听证会的支配权。被告方书面形式来函舍弃阐述、申诉书和规定举办听证会的支配权。

本行政机关觉得,被告方以上个人行为各自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规减价解决新鲜产品、周期性产品、库存积压产品等产品外,为了更好地挤兑竞争者或是独占市场,以小于成本费的价钱反补贴,搅乱一切正常的生产运营纪律,危害国家主权或是别的经营人的合法权利”、第十四条第(四)项“运用虚报的或是让人误会的价钱方式,哄骗顾客或是别的经营人与其说开展买卖”的不就在价钱个人行为。

2021 年 3 月 3 日,本行政机关曾对被告方不就在价钱个人行为做出行政许可,并行政强制执行。2021 年 4 月 13 日,市场管理质监总局机构举办行政指导会,规定各互联网公司在一个月内全方位自纠自查,逐一整顿,但被告方以上违纪行为仍在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要求,本行政机关做出以下决策:

1. 行政强制执行以上违纪行为;

2. 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不就在价钱个人行为,处罚 100 万余元;

3. 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不就在价钱个人行为,处罚 50 万余元;

4. 勒令被告方“十荟团”服务平台江苏省地区停产整顿 3 日(2021 年 5 月 28 日 0 时许 2021 年 5 月 30 日 24 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被告方理应自接到本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携交款码到 12 家中央预算非税收入收交代理商金融机构(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合作、邮储银行、中华、安全、兴业银行)任一银行柜面或是个人网上银行交纳处罚。交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要求,被告方贷款逾期不执行行政许可决策的,本行政机关能够采用下列对策:(一)期满不交纳处罚的,每日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二)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方如对以上行政许可决策不服气,能够自接到本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管理质监总局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的,能够依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期内,本行政许可决策不终止实行。

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

202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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