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落户政策(北京户口咨询)

IT资讯2年前 (2023)发布 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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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职工离职后要不要退出集体户口?买了房,原来的室内员工却不肯迁户口,该如何解决?北京无房,父母是集体户,新生儿在北京如何落户……这些曾经困扰北京集体户的问题,或许将迎来解决之道。

为有效解决本市户籍问题,北京市公安局近日出台“公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关于建立公共住户的规定

(试用)

为推进户籍管理理念和机制创新,切实解决本市户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规定(试行)》等法律政策规定,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户”。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立”公共家庭”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公户”,暂不具备本市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户口人员落户。

二是“公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可以申请“公户”落户当地派出所: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必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不能迁出;

(二)因离婚后户口必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户口不能迁出的;

(三)因辞职户口必须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故户口不能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权属变更或公有房屋租赁权变更,现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迁出原室内人员,原室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户”的,新生儿不能在本市其他住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以在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户”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迁入本市户口的。

三、“公房户”迁移程序

(一)所需文件和资料

1.户口申请表。(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不迁入的,还需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居民户口簿或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该房屋居民搬迁的,无需提供居民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新的租赁合同和公有住房单元说明;离婚须提供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者须提供离职证明、员工社保缴纳记录等能证明其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公章的非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照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 lt通知>:和:(附件1)《迁入“公房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申请暂住户口人员迁移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户”的流程和时限

(一)符合“公户”条件的,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监护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请示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符合迁入“公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申请将该房屋居民迁入“公房户”的流程和时限

(一)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或者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符合入户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监护人补充材料;

(三)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的,请示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作出户口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常住户口登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法告知的,由公安机关公告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居民户口持有人或者其监护人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公告期满后7日内不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不迁移户口的,或者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被公安机关采纳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将户口迁移到“公户”。

3.“公户”内人员迁出“公户”的流程和时限

(一)自愿迁出“公户”的,由“公户”室内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户”户内人员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合法拥有的符合落户条件的房屋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迁出“公户”。无法告知的,由公安机关公告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户”户内人员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不迁移户口的,或者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被公安机关采纳的,由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

(3)“公户”在我市拥有1套及以上合法产权住房,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均具备落户条件。定居者自愿选择他们的注册地址。落户人选择失败的,按照无登记地址优先的原则,具体落户顺序为:①本人为唯一所有人,根据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份额较大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按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的产权登记日期计算。

4.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自行搬迁决定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拆迁人或者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拆迁人或者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住户”的管理

(1)公安机关为“公户”室内人员印制居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户”应在居民登记卡有效期满前14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派出所申领新的居民登记卡;

(二)“公户”室内人员需要使用“公户”首页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出具加盖“公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搬迁申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其他户籍事项按现行政策办理。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编辑:胡德成

流程编辑泰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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