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大王2月9日消息 前不久,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移诉了上诉人优酷视频网络科技(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通称优酷视频企业)与上诉人北京市百度搜索网讯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称百度分公司)损害著作网络信息散播权纠纷案件一案,做出二审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IT大王获知,据京法网事广播,2016 年 12 月,优酷视频企业经受权获得电视连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通称涉案人员著作)独享特有的网络信息散播权。2017 年 1 月起,涉案人员著作在好几个服务平台发布开播,获得了颇丰的电视剧收视率和播放量。在涉案人员著作发布开播前,优酷视频企业已事先向百度分公司推送支配权预警信息函,报请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避免 或劝阻有关侵权责任。殊不知涉案人员著作发布开播后,仍发生很多百度云网盘客户公布涉案人员著作视频文件格式的分享链接。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
针对被诉侵权责任的评定,最先,将视頻上传文件至网络服务器、转化成链接分享至别的网址或网上平台开展散播,使群众能够在选中的時间和地址得到涉案人员著作的,即立即执行损害涉案人员著作网络信息散播权的侵权人,均为百度云网盘的客户。百度分公司仍未参加执行客户的所述个人行为,亦不会有与客户分工协作之情况,故百度分公司并不是侵权责任的立即或一同主导者,不可因而担负赔偿责任。
次之,其做为出示信息内容储存空间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亦不会有对有关文档开展挑选、编写、强烈推荐等个人行为,所以在这里范畴内亦不会有过失,不可担负赔偿责任。在清除所述义务后,百度分公司仍存有明知道或应知应会客户的个人行为组成侵权行为,却未采用相应措施的情况,因而应评定其对涉案人员危害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张具备主观性过失,须与客户担负法律责任。
一审人民法院从百度分公司是不是在接到通告后立即断掉了连接、是不是理应采用屏蔽掉对策劝阻侵权行为、是不是解决反复侵权行为的客户采用相应措施层面考虑到,觉得百度分公司在接到通告后仍未立即对所有涉案人员连接采用断掉对策,纵容一部分涉案人员连接不断、很多散播涉案人员著作,而且根据其所出示服务项目的特性、方法及所具有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能力,在理应了解客户运用百度云网盘执行侵权责任的状况下,未采用屏蔽掉对策劝阻客户共享涉案人员连接,亦未立即对涉案人员的 8 个反复侵权行为的客户采用限定共享或禁封的相应措施,造成 这种客户的侵权责任在被其纵容的情况下得到不断和不断产生,导致侵权行为范畴和经营规模及优酷视频企业损害的进一步扩张,解决从而造成 的危害扩张一部分与互联网客户担负法律责任。
但应予以确立的是,所述相应措施所对于的是百度云网盘客户建立连接对外开放共享涉案人员著作的侵权责任,并非优酷视频企业认为的提交、储存涉案人员著作有关文档的个人行为。
有关赔付额度,一审人民法院融合各层面要素及在案直接证据,可用案件评查性赔付方式,最后裁定百度分公司赔付优酷视频企业财产损失 100 万余元及有效支出 3 万余元,并驳回申诉优酷视频企业的别的诉请。
优酷视频企业、百度分公司均不服气一审判决,上告至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
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觉得
最先,优酷视频企业上告认为百度分公司不但理应就危害的扩张一部分与客户担负法律责任,还理应为其立即侵权责任担负法律依据,但此案中执行损害涉案人员著作网络信息散播权个人行为者系百度云网盘客户,百度分公司仍未立即执行所述个人行为,亦不会有与客户分工协作执行所述侵权责任的情况,故百度分公司并不是所述侵权责任的立即主导者,亦不会有以其未采用有效对策而造成 其个人行为转换为立即侵权行为的情况,故对优酷视频企业的该上告认为未予适用。
次之,优酷视频企业上告认为百度分公司终止侵权行为的范畴还理应包含将百度云网盘(网络服务器)中储存的涉案人员视频文件格式给予删掉,对于此事,关键理应分辨提交、储存涉案人员视频文件格式的个人行为是不是归属于网络信息散播权操纵的个人行为。
依据百度云网盘的服务项目方式,百度云盘客户具有单独的本人储存空间帐户,在客户未将涉案人员视频文件格式以建立分享链接的方法出示给群众以前,客户提交、储存涉案人员视频文件格式的个人行为未组成网络信息散播个人行为,即不属于网络信息散播权所操纵的个人行为范畴。因而,对优酷视频企业的该上告认为依规未予适用。
此案中,虽然彼此均未提交足够证实优酷视频企业具体损害或百度分公司侵权行为盈利实际金额的直接证据,但优酷视频企业递交的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影视作品授权合同》及税票、《版权分销委托书》《影视节目授权合同书》《合作协议》、涉案人员著作在各种视频平台服务平台的播放量、百度云网盘未立即删掉一部分涉案人员侵权行为连接造成 每条连接的浏览频次等直接证据,仍可对赔付金额的估计和案件评查出示相对的根据。
一审判决综合性考虑到涉案人员著作的名气、价值、涉案人员侵权责任产生時间等多种要素,并对在案直接证据充足估计后,虽觉得优酷视频企业的具体损害已超出法律规定赔偿费限制,但觉得优酷视频企业所认为的赔付金额过高,后融合百度分公司在此案中应担负的义务,可用案件评查性赔付在法律规定赔偿费之上对赔付金额给予先行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中,优酷视频企业认为百度分公司应赔付财产损失 500 万余元,百度分公司认为应在 50 万余元内赔付优酷视频企业财产损失,但彼此均无法递交别的直接证据给予证明,故优酷视频企业、百度分公司的此一部分上诉理由均无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我院未予适用。
裁判员結果
综上所述,优酷视频企业、百度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可以创立,应予以驳回申诉。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应予以保持。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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