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曾洪)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辣妹子辣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辣妹子辣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辣妹子从来不怕辣!”在湖南家喻户晓的“辣妹子”辣椒酱这次真的不怕辣!记者今日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获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益阳市洪松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祥专调料商行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终审。洪松公司赔偿原告辣妹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曾洪)

据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辣妹子”辣椒酱自1997年投入市场,销售范围广,在湖南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很多家庭餐桌上必备的调料品,也是在外省工作学习的游子的“乡味”。记者了解到,本案原告使用在“辣妹子”牌辣椒酱商品上的装潢系1997年初委托专业设计人员专门设计。十年如一日的红白金配色包装以及简笔画头像,都是“辣妹子”辣椒酱的显著特征。

被告益阳洪松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经营范围为蛋制品、蔬菜制品加工、销售。2019年,辣妹子公司发现被告洪松公司生产的“洪松”牌辣椒酱,其包装装潢使用的圆柱状铁罐、铁罐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各要素的排列组合,与“辣妹子”牌辣椒酱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两者不同之处均属于细微的、不引人注意的变化。经审理认定,益阳洪松公司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原告辣妹子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审理法官曹淑伟认为,包装装潢不同于商标,但包装装潢本身也承载了商品的信誉。擅自使用与别人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足以产生混淆,会误导广大消费者。即使被告“洪松”辣椒酱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益阳洪松公司立即停止在“洪松”辣椒酱上使用与原告“辣妹子”辣椒酱相近似的装潢;被告祥专调料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洪松”牌辣椒酱;洪松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辣妹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新闻多一点

“辣妹子”辣椒酱作为知名商品,有受行政、司法保护的记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2000年,王虎、龚建波因涉嫌销售假冒辣妹子辣椒酱产品被沅江市公安局立案查处。2006年深圳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南天食品厂因在辣椒酱产品上擅自使用“辣妹子”商标等侵权行为被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处罚。2007年,辣妹子公司先后针对湖南、广东等地的数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维权,并受到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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