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零售药店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现将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如下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严格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购药人员的信息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所属社区网格管理人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二、严格执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每日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严格落实入店顾客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
三、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营业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每日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不得“带病”上岗。
四、严格管控药械质量安全。从合法渠道购进并按规定陈列和储存药品。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下情形依法从严查处:
(一)未按规定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和立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经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四)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同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公开曝光,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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