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案件工商签了调解书,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所处理的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工商签了调解书,理由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了新的事实。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持有某公司50%的股份,其与公司另一股东李某于2014年1月协议约定,以一千余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某支付了部分股份转让款后,二人因该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起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7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还应支付王某九百万元股份转让款。张某在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又向王某支付股份转让款四十万元。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17年6月被工商登记部门吊销,张某遂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二人之间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
法院认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认定二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合法有效,张某又起诉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张某称其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现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发生新的事实,而法院认为张某本为持有公司50%股份的大股东,理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一重大事实有所了解,不属于发生新的事实。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来源工商签了调解书: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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