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媒公司和文化传媒(什么是传媒公司)

什么是传媒公司和文化传媒(什么是传媒公司)

自媒体写手和文化传媒公司合作不欢而散后什么是传媒公司和文化传媒,因对彼此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同而对簿公堂:自媒体写手认为,自己是传媒公司的员工;传媒公司则认为,双方只是合作关系。那么,这位自媒体大V是不是合作公司的员工呢什么是传媒公司和文化传媒?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得到了二审支持。

合作不欢而散 大V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王先生作为一名股票自媒体写手,在微博、微信公号上有些人气,也就是网上所称的“大V”。2017年12月,他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拍即合,就自媒体运营签了份协议。

双方约定,由王先生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由双方共同经营,收益分成随着年营收变化,从王先生三成传媒公司七成,到双方五五分成不等。双方还约定,王先生如全职管理自媒体账号,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管理费,时间为3个月;如兼职管理自媒体账号,则不支付管理费。双方还约定了排他性合作、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其余事项。

王先生称,其实际负责自媒体的内容生产、留言回复,定期在自媒体上发文,按公司要求每天打卡考勤,每周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公司按月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故双方有着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实际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劳动管理,并由公司缴纳了社保、公积金,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予补付;因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传媒公司喊冤 双方实为合作关系

2018年5月,王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3.75万元,未获支持,王先生因此向法院起诉。

传媒公司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前的协议对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费用、合作分成、排他性合作等作了约定,这些并非劳动关系项下的内容。王先生自主决定自媒体内容生产、发布,发给他的门禁卡仅作进出大门使用,并非对其作考勤。公司规定,合作的大V不需到公司报到,只需在家写文章即可。社保、公积金是应王先生要求代缴,并在合作分成中作了抵扣。王先生草拟的解除协议、发送的律师函亦确认系合作关系。公司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自媒体大V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孟高飞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自媒体大V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人身与财产从属性较弱。

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对合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的划分。为了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可能需要进出被告的办公场所,被告为其配备办公区域的门禁卡,合乎情理。从微信聊天记录等来看,原告提交工作总结与计划给被告,双方对发文时间等进行交流,属于对上述协议内容的履行。被告确实为原告缴纳了社保、公积金,但从缴纳前后的沟通经过来看,系经被告建议、原告同意后的挂靠式的代缴。协议中约定的排他性合作、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并非劳动关系项下所独有,其他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存在对这种义务的约定。可见,双方的人身从属关系比较松散。

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对营运收入的分成方式,该约定针对的是合作收入的分成,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项下的提成工资或绩效奖金等。而从前述营收收入、管理费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双方之间财产关系中的从属性并不明显。

其次,双方无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本案中,双方所签协议载明双方本着“利益捆绑,长期共赢”的原则,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可见,双方最初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示合意。从被告为原告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沟通过程来看,双方均不认为被告负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义务,原告明知社保、公积金仅是挂靠在被告名下缴纳,由其自行负担单位与个人负担部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无论是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流,还是对营收进行结算,双方均未提出彼此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018年4月中旬,双方已经发生争议,原告在发给被告的协议书文本和律师函中,均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解决的是“因合作产生的争议”。故实际履行的内容也未显示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默示合意。

据此,尽管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实际从事的劳动也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双方的关系不具有明显的人身与财产上的从属性,也未显出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王治国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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