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10月份到被告处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住宅小区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吗,申请的经营场所为x新区蒲北路20-29号楼2-1-3。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住宅小区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吗,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x省及x市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申请不予办理,并对原告进行了答复。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新区x城三期小区租了一套一楼房屋计划用于做蔬菜水果店。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到x市场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以物业已提交全体业主签字不同意为由不予办理。原告认为,该园区里已有其他房子用于经营快递站、便利店等,对于原告提出的经营菜店的申请,被告应应予以办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
三、原告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住宅小区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吗:1.光盘2张,证明涉案小区有其他业主已经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原告到被告处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被告对原告的答复住宅小区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吗;2.意见统计表,证明原告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对邻居的意见进行了统计;3.照片3张,证明小区内已有住宅用作经营;4.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告拟申请办理菜店的房屋信息。
四、被告观点
被告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告拟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的住宅所属x城三期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递交的材料,原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备案,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对其不予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无过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五、被告证据
1.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分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发给被告的材料,证明原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事实;2.投诉登记表,证明原告向被告咨询“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事实;3.对投诉的回复,证明被告对原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咨询予以回复的事实;4.(2020)x0113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对原告以住宅为经营场所的审查决定无过错。
六、庭审意见
根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原告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住宅,虽然其在申请前已经对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了部分统计,但通过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分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发给被告的材料,该园区多数业主对小区内改变住宅用途的问题进行了投诉。
原告的申请并未获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故原告申请被告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理由不成立。另,x市x新区人民法院(2020)x0113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亦对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予以了否定评价。
七、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姜某涛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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