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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 年 月6日出生,住 市 区政府街8号院 号楼 号,公民身份号码房产被朋友注册为公司地址:4101 ,手机号房产被朋友注册为公司地址:185 (代)。

被告李四,男,汉族,19 年 月6日出生,住 市 区政府街8号院 号楼 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

被告 市 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新村开发区江大道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7 。

法定代表人:李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撤销原告在被告 市 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的股东身份,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与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四利用与原告曾经的朋友关系之便,借用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原告身份于2003年1月10日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了被告 公司。原告对被告 公司的注册成立毫不知情,也从未向被告或第三人出具任何委托手续,原告与被告 化工公司及股东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后,原告无意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被告盗用,便多次找被告交涉此事,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三个月内注销被告 公司,但至今仍未办理,其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影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首次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出资意向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

证明: 市 化工有限公司由王军、王五 和李四三人作为发起人于2003年1月8日申请设立,三人出资分别为20万、20万、1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

二、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自行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证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执行董事监事选举书、2004年2月18日公司章程

证明:被告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受让 公司股份,使原告成为 公司股东,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冒签原告姓名。

三、承诺书

证明:原告身份被冒用成为了 公司股东,被告李四承诺尽快注销 公司。

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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