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事件频出,引发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完善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撤销冒名登记意见》)等系列制度措施,严厉查处冒名登记行为。这些制度措施在积极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被个别人“打起了歪主意”,他们趁机虚假举报,以期撤销原有公司登记,逃避相关法律责任。冒名登记举报中出现的“李鬼”,贼喊捉贼,不仅浪费行政执法资源,更会破坏政府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自2019年以来,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共甄别出涉嫌虚假举报的“李鬼”6名。
一
“李鬼”事件简介
(一)事件回顾
2020年4月,举报人徐某向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实名举报其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要求撤销自己在A公司的职务。经查实,A公司成立于2014年,举报人徐某为公司唯一股东并兼任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徐某B(为与举报人区分)任公司监事。实地核查公司登记住所,该公司未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市场监管局发询问通知书;调查举报人徐某,徐某称其身份证丢失过,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市场监管局发询问通知书;调查公司监事徐某B和委托代理人姚某,拨打登记档案记录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向两人身份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信件均无人查收被退回,调查一时陷入僵局。在通过其他代理机构了解到代理人姚某的老家就在延庆这一重要信息后,执法人员立即找到其家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姚某主动联系执法人员,来到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调查,姚某证实举报人徐某和自然人徐某B认识,且为亲戚关系。在证据面前徐某终于承认自己虚假举报的事实,并说明了事情原委市场监管局发询问通知书:自己女儿报考了司法系统的公务员,笔试和面试通过后,在政审环节被卡住,原因是A公司因查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为了不耽误女儿入职,在代办的有偿帮助下,自己向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举报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的登记,意在撇清自己与公司的关系。
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调查的既定事实,最终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并建议徐某通过办理注销登记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事件分析
《撤销冒名登记意见》旨在维护被冒名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恶意实施虚假举报,企图实现逃避公司债务等非法目的。本案中,延庆区市场监管局通过调查找到了举报人对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知晓的相关证据,并依据《撤销冒名登记意见》“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回顾整个事件,如果执法人员未对上级文件进行认真研学,未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只是机械地按照《撤销冒名登记意见》进行公示,如公示期内无异议,A公司会被撤销,而“李鬼”则会成功逃脱相关法律责任。
二
出现“李鬼”事件的原因
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撤销冒名登记意见》明确“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的要求,但未将虚假举报(投诉)、恶意造假等失信行为列入失信惩戒的范畴。
二是诚信体系不完善。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去年疫情期间发生的售卖假口罩、假疫苗事件,充分暴露出利益驱使下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三是违诺失信成本低。《撤销冒名登记意见》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惩戒进行了明确,“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相对较轻,并未对违诺失信行为人产生实质性的惩戒效果。违诺失信的成本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不相称。
四是个别人恶意造假。一些不法分子在设立登记时故意使用自己已挂失的身份证件或故意虚假签字,以备企业日后出现负债、欠税等情况,通过撤销登记来逃脱责任市场监管局发询问通知书;一些代理机构怂恿和有偿帮助申请人故意虚假签字或提供伪造身份信息。
三
破除“李鬼”事件的建议
一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撤销冒名登记意见》关于“强化信用惩戒”的相关条款,建议将“虚假举报(投诉)、恶意造假”等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惩戒范畴,并与《告知承诺制》关于违诺失信惩戒的相关条款进行融合统一。对违诺失信的处罚依据明确细化,具体到依据哪部法律、如何处罚、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等,强化健全法律法规的操作性。
二是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通过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规范失信主体认定等制度机制,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良好诚信环境的建立,会让这些“李鬼”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无处遁形。
三是加大对虚假举报的惩戒力度。借鉴虚假报警、谎报警情等相关法规条款,建议将涉嫌虚假举报、恶意造假等失信行为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同时还要让其承担行政调查的相应费用;对于怂恿和有偿帮助申请人虚假举报、恶意造假的代理机构,要采取限制从业资质、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力举措进行严厉打击。
四是加强对虚假举报的甄别防范。借助大数据信息手段,通过调取实名认证、业务确认等档案资料,精准查实主体登记变更的全过程;健全撤销冒名登记内部协同、外部联动的长效机制;坚持不遗漏一丝线索、不放过任何疑点地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力求还原事实真相,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要认真履行好告知义务,加强警示提醒,向冒名登记举报人讲清虚假举报、恶意造假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健全后),并签署《承诺书》。
作者系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 宋德兴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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