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教育局在哪里(大冶教育局领导名单)

大冶市教育局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指引

一、直接导引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出信访事项的大冶教育局在哪里,应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大冶教育局在哪里

(一)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大冶教育局在哪里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不服的;

(三)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以下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1.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置中心城区教育闲置资源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变更、撤销公办学校不服的。

(四)认为教育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信访人认为应作为信访事项予以受理而不予受理、受理或办理信访事项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答复或办结的大冶教育局在哪里,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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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信访答复行为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冶教育局在哪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优先复查再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明确告知其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明确告知其可以不经复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教育行政部门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的认定不服的;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不服的;

(三)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对学校的认定结果不服的;

(四)对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不服的。

三、民事诉讼途径

信访人因下列情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与学校(单位)发生民事纠纷无法协调的;

(二)学校(单位)与教职员工之间因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劳动仲裁无法协调的;

(三)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无法调解或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四)当事人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服,或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获取教育部门政府信息,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五、监察途径

(一)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教育乱收费的行为,引导其向教育监察及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组织或者个人对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政府性招标投标,引导其向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三)组织或者个人对教育部门党员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违反八项规定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生活奢靡等行为,引导其向所在单位或组织、纪检部门进行检举。

六、信访途径

(一)下列信访投诉请求,应作为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1.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在前述指引项目之列,同时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按职责权限对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2.信访人认为经市级法制机构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适当性被新的证据证明存在明显瑕疵或显失公正,而提起信访请求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按职责权限对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3.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却在法定期限结束后提起信访事项的,若属于法定期限结束后发现并提供新证据足以证明原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按职责权限对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二)下列信访投诉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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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以及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信访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以及已经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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