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北京和易通晟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肖行亦
被告五:叶玉娟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前海企业公馆2栋B)
2、诉讼请求
(1)判令宣告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立即到期;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310000.00元北京和易通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0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北京和易通晟贸易有限公司,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3)判令原告享有被告一对北京众联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冀东金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汽长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已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北京和易通晟贸易有限公司,并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
(4)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连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3、诉讼理由与事实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8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2017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0332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0000.00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
为担保上述授信债务履行,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1月3日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因对北京众联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冀东金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汽长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且已办理质押登记。
原告与被告二、三、四、五于2018年1月3日分别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为被告一在前述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上述授信协议,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6月5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一分别提取贷款41210000.00元、9100000.00元,合计人民币50310000.00元。现因被告一及保证人涉及重大诉讼,已经被他案采取保全措施,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影响了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根据《授信额度协议》第十条第4款的约定,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相关诉讼事、仲裁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30号传票等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
1、IT大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本站资源全部来源于网络程序/投稿,故资源量太大无法一一准确核实资源侵权的真实性;
2、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故IT大王可能会误刊发损害或影响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积极与我们联系处理(所有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与立场);
3、因时间、精力有限,我们无法一一核实每一条消息的真实性,但我们会在发布之前尽最大努力来核实这些信息;
4、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要求本站删除内容,您均需要提供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示范格式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https://itdw.cn/ziliao/sfgs.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填写说明: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7/342400.shtml
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格式通知一律不予处理;请按照此通知格式填写发至本站的邮箱 wl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