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微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微博”)诉湖南省蚁坊软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蚁坊软件”)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市专利权法院做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申诉蚁坊软件的上告,保持一审判决,即蚁坊软件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付微博财产损失 500 万余元及有效支出 28 万余元,并担负二审案件受理费 48760 元。
公布材料表明,蚁坊软件创立于 2010 年 8 月,从业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剖析。微博发觉,蚁坊软件集团旗下鹰击对系统微博內容开展获得、储存和展现,并根据这种数据产生数据数据分析报告,危害了微博的合理合法权益。
经多次沟通交流未果后,2018 年微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蚁坊软件诉至北京北京海淀区老百姓法院,2019 年 9 月 20 日一审判决蚁坊软件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付微博财产损失 500 万余元、有效支出 28 万余元及担负一审律师费,并公布公布申明清除危害。蚁坊软件不服气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专利权法院提到上告。
两审法院均觉得,微博在此案中所认为的权益,除其对数据自身所具有的权益以外,还包含平台运营、维护保养数据安全性而造成的成本管理,及其其根据所具有权益的数据开展衍化性运用或开发设计所获的运营权益等。融合下列好多个层面,蚁坊软件的个人行为对微博的权益组成了危害:
第一,依据《微博服务项目应用协议书》及其民法典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标准,微博对服务平台数据具有权益的另外必定要压力维护保养数据运作,维护客户数据安全性或付款相对溢价增资等责任,而蚁坊软件被诉个人行为,必定会危害微博与客户间协议有关数据解决和安全性等条文的执行。
第二,蚁坊软件根据异常的方式方法爬取微博公布数据,及其毁坏或避开微博对非公布数据采用的保障措施而爬取非公布数据,且在鹰击系统软件中更改微博的呈现方式,显而易见更改了微博为该一部分数据设置的浏览和展现标准,进而危害微博这一商品的一切正常运作。
第三,蚁坊软件即时爬取很多微博数据,也会给平台服务器的一切正常运作导致额外负担,增加微博成本费。
两审法院均觉得,蚁坊软件多种被诉个人行为均具备不正当行为,毁坏了微博的一切正常运作,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要求,组成不正当竞争。蚁坊软件应该马上终止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诉个人行为,即不可再次根据异常方式爬取、储存、展现并剖析微博公布和非公布数据,并删掉其先前不法爬取的数据。蚁坊软件应在裁定起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蚁坊软件网址和电脑版网页鹰击系统软件主页持续七天发表申明,就不正当竞争案为微博清除危害,并于裁定起效日起十日内赔付微博财产损失 500 万余元及有效支出 28 万余元。
近些年,伴随着互联网技术数据经济发展行业标准的健全与发展,愈来愈多的公司意识到私自获得和应用网址数据的不正当行为,微博也积极主动根据法律制裁维护客户和服务平台的数据权益。伴随着此案的判决,互联网技术数据行业的经营绿色生态将更为明确,公司经营环境将获得进一步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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