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首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是100083。
第三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被我校普通本科录取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我校成立由书记、校长、相关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普通本科招生的政策,领导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和审议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我校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首的纪检监察组,对普通本科招生进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教务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不断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导向、各省生源数量和质量、部属高校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几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历年计划安排,按省和专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超出计划数提档、符合录取条件、服从专业调剂的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或投放到生源好、分数线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各省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我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九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我校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条志愿按顺序投档的批次,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的,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招收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十一条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试成绩为标准,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者没有等级之分。当考生实际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其次是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文史类考生对比语文、外语、数学、文学,理工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文学、语文、外语。已登记全部专业志愿但受到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按成绩录取到其他专业。
对于江苏省考生,理工类选修科目必须有一科为物理,成绩要求为A级以上,其他科目成绩要求为B级以上;文学选修科目中必须有一科为历史,成绩要求为A级以上,其他科目成绩要求为B级以上;先给高级考生打分,先给高级考生打分。分级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按专业志愿1:1录取计划”的录取规则。
对于浙江、上海综合改革试点省,考生选修科目必须符合相关专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我校非英语专业招生时对考生的外语没有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只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作为第一外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语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我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及我校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具体规定。,详见我校2019年相应招生简章。国家专项计划、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高中班、西藏班、港澳台侨联合招生等其他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2019年,我校学费标准为:地质学、地质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地质学(旅游地质学)、地球化学及少数民族预科班4500元/年,软件工程与地下水科学与工程5500元/年,英语专业6000元/年,产品设计专业10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如果2019年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具体可参考当前招生简章或登陆学校网站。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将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电话:010-82323688/82323788传真:010-82326956
邮箱:zhsh@cugb.edu.cn微信:北京招生办
招生网网址:http://zhsh.cugb.edu.cn
纪检电话:010-82322309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如与章程有抵触,以章程为准。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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