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唐河二职高在哪个位置,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唐河二职高在哪个位置,酒驾违法唐河二职高在哪个位置,醉驾犯罪也都为我们所熟知。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唐河二职高在哪个位置: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上述定义,电动车自行车是归入非机动车的。但电动自行车也有其标准,电动自行车新强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5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含电瓶),且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前述标准且不在工业部机动车产品目录之列的两轮电动车产品则被列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被视为机动车,也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既然未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应当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也有意见认为,不应当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那么问题来了,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河二职高在哪个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给出明确答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前,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认定危险驾驶的比比皆是,笔者摘录部分案例如下(河南地区)
案号
检察院起诉指控
法院判决
(2020)豫1328刑初XXX号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刘得闯在朋友家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回到家中后驾驶一两轮电动自行车带着儿子外出,在创业家园小区门口与孙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孙某亲属赶到现场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刘得闯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检测,从刘得闯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3.22mg/100ml。
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得闯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摩托车。
被告人刘得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豫1303刑初XXX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吕献玉酒后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至S333线鸭河工区中通石油加油站门前左转弯时,与沿S333线由南向北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豫R×××××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吕献玉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献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
经南阳市天衡旧机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吕献玉所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
被告人吕献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21)豫1328刑初XXX号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强在唐河县二职高东的刀削面馆吃饭时饮酒。当日13时48分被告人孙强驾驶“安琪儿”牌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唐河县职专路与星江路交叉口时,与自西向东党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党某报警。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强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3.51mg/100ml。
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强驾驶的“安琪儿”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
被告人孙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豫1303刑初XXX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保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捷豹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南阳市王安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熊河段刘文钦家门前,与相向行驶超车的左某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保有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保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65mg/100ml。
经鉴定杨保有所驾驶的捷豹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
被告人杨保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239.6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21)豫1521刑初XXX号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当行驶至罗山县龙山大道“防疫站大肠汤”门口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安琪儿”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1.55mg/100ml。
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实践中对于超标电动车问题,已经有了大量定罪处罚的情形。
因此我们还是要加以格外注意。如果你的电动自行车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也就意味着在醉酒后驾驶,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笔者也注意到,五个案件,集中在南阳市和信阳市,就整个河南省而言,其他地区暂未检索出相关案例(不排除笔者遗漏或相关判决书未上网)。因此,就该问题,看来各地做法也不统一。但至少从现有案例可以看到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犯罪不存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障碍,只需要一个政策,就可以对此行为进行处罚。
从安全角度出发,喝酒还是不要开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被处理的只能怪自己倒霉,没处罚的只是运气而已。
1、IT大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本站资源全部来源于网络程序/投稿,故资源量太大无法一一准确核实资源侵权的真实性;
2、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故IT大王可能会误刊发损害或影响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积极与我们联系处理(所有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与立场);
3、因时间、精力有限,我们无法一一核实每一条消息的真实性,但我们会在发布之前尽最大努力来核实这些信息;
4、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要求本站删除内容,您均需要提供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示范格式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https://itdw.cn/ziliao/sfgs.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填写说明: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7/342400.shtml
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格式通知一律不予处理;请按照此通知格式填写发至本站的邮箱 wl6@163.com